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传统友好合作关系,致力于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将两国经济合作关系推向新的阶段,决定早日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特定地区。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以下简称两个经济区)。
二、罗先经济贸易区包括罗先市的主要开发区和罗津港、先锋港、雄尚港等区域;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包括黄金坪岛、威化岛等区域。具体开发区域依照两个经济区总体合作开发规划纲要确定。合作开发规划纲要经双方批准后,作为本协定的补充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一、双方为履行本协定组建政府间共同工作机制,对两个经济区的开发和管理工作予以共同指导和协调。
二、双方另行商定共同工作机制的名称、组成、职能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一、双方在两个经济区分别设立实际负责该区管理工作的共同管理机构。
二、双方另行商定共同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职能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一、朝方根据本协定、双方于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及有关法规,在两个经济区内为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提供便利,并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中方投资者应当尊重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有违朝鲜国家安全、居民健康、健康的社会道德生活和环境保护的投资活动。
第五条
一、本协定签署后,如因朝方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或履行国际义务,使得第三方投资者获得比本协定更优惠的待遇,则参与两个经济区开发的中方投资者应享有同等的待遇。
二、朝方将特别制定适用于两个经济区的法律,并保证适用于两个经济区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程序的稳定性、透明性。
第六条
一、双方为两个经济区开发企业的选定、开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自本协定签订之日起5年内,中方为开发和管理两个经济区所需的朝方专家提供培训。
第七条
双方鼓励第三国投资者到两个经济区投资,第三国投资者应当遵守两个经济区的法规和合作开发总规划的要求事项。
第八条
两个经济区具体合作项目的开发方式、开发方向和布局由参加该项工作的双方有关开发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朝方负责解决本协定签署以前,朝方就两个经济区开发问题同其他国家、公司所签署的协定、协议书、合同所引发的一切纠纷。
第十条
本协定签订后,双方共同与相关当事方进行协商,以避免本协定与朝方已签署的两个经济区相关协定、协议书、合同产生矛盾。
第十一条
双方以友好的方法迅速解决履行协定过程中发生的意见分歧。
第十二条
本协定可根据双方的书面协议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0年。除非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一年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
在本协定最初50年有效期届满后,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1年后终止。
对于本协定终止之前进行和已获批准的投资,本协定应继续适用。
本协定由双方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
本协定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平壤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德铭 张成泽